工伤案件成功***代理词
代理词
致: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现根据刚才的仲裁庭调查,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理应承担此次工伤的全部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2024年2月在被申请人承建的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枫丹白鹤”二期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24年3月2日9时30分,申请人在工地维修意见活动板房时,不慎从房顶摔下,后被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同年3月8日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医药费,导致申请人无钱救治,不得已出院。因病情需要,申请人于2024年3月27日在当地媒体的帮助下前往合肥东南骨科医院治疗后转入安徽省立医院,并最终于同年4月23日出院,经诊断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度)、蛛网膜下腔出血,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申请人受伤后住院33天,被申请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2024年8月6日,申请人向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该局于同年8月27日作出合劳社工伤认定04[2024年9月,申请人向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10月16日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合劳鉴(202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5524元(2845.25×6个月+2845.25×10个月)。
(三)停工留薪工资2024年3月申请人受伤直至2024年10月伤残等级评定结果确定为九级伤残的这8个月时间,申请人没有拿到一分钱的工资,也没有获得一分钱的赔偿。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为22762元(2845.25×8个月)。
(四)护理费16321.6元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申请人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一段时间,其翻身、穿衣及自我移动均在妻子的协助下完成。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的护理费是182024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结果:由于工伤赔偿案件,历时时间太长,加之用人单位通常会用尽所有仲裁和审判程序,在征得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本律师同意了仲裁委提出的调解方案,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737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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